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各地在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区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时可以转移个人账户中的储存总额全部金额;另一部分地区则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还有地区对在本省、市内跨县区转移与跨省、市转移进行了区分,规定如在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如跨省、市转移只能转移部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
三、新农保统筹层次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县级统筹,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与补贴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县级管理过程中,由于地域和人数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围内管理运行、自我周转;且不同统筹单位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通互联。这种较低的新农保统筹层次,导致了政策碎片化,抵抗风险能力差,不利于人员流动等一系列问题。
1.政策架构碎片化
现阶段新农保制度建设方式是有中央主管部门颁布《指导意见》,各试点县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主管部门具有了与资金调度权相应的政策制定权。这一政策建设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地区差异大,通过向地方放权的方式体现新农保制度的灵活性。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经验告诉我们,低统筹层次的制度灵活性必将造成政策“碎片化”的严重结果。现在全国大大小小共约2300多个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多为县市级的统筹,数以亿计的城镇人口被“碎片化”的制度分割开来。II〕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对参保者的不公平,更形成了难于统一的局面。
目前,各地新农保实施办法也已显现出了由于低统筹层次所导致的政策碎片化现象。“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多种政策共存,在体现地区和参保者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政策不规范、欠合理的问题。统筹层次越低,政策架构就被切割得越细碎,大大小小、层次不等的“统筹范围”将参保人员划入不同的管理范围。因此必须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来避免新农保制度建设出现各地为政的局面。可在现阶段试点的基础上,从保障人群、缴费、待遇等多方面完善和细化新农保政策,合理确定统一与灵活性之间的结合点。
2.不利于基金调剂
各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普遍提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由此可以看出未领取满139个月养老金的死亡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可以视作为新农保的调剂基金用于支付高龄(领取月数〉139个月)老人的养老金。
从2009年我国各地区人口平均寿命对比可知,由于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差异,我国各省份人口平均寿命差异较大。19个省份的人口平均寿命大于71。6岁。①与此同时,各地区60岁以上老人的年龄结构也存在较大差异,老龄化程度不一。
受我国地区人口平均寿命差异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差异的影响,实施新农保的各地区之间必然存在对高龄老人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均衡的情况,人口平均寿命短且高龄老人所占比例小的地区压力小,反之则压力大。新农保基金县级管理过程中,由于地域、人口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围内管理运行、自我周转,调剂性大大降低。这种保险不是一种社会化、现代化的保险,更像是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保险。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来实现在更大的范围内统一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调剂使用,以一部分地区的基金结余来弥补另一部分地区的基金缺口,实现养老保险在更大范围内的保障,统筹互济,有效地集中和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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