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应自觉按试行办法规定参保。
第四条 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一)个人缴费。农村居民个人年缴费基本标准设定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八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调选,但已一次性趸缴个人账户人员,不能再作调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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