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被征地条件的参保人,具体名单由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审核,并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实施清府办[2010]5号文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年缴费标准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县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实施清府办[2010]5号文后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按不低于700元的标准缴费,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县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政府补贴按参保人实际参保时间划拨,未参保前不作补划;
(五)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计提办法按清人社[2010]234号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核算及待遇支付,并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县编办部门负责落实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审计部门定期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镇(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新农保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乡镇农保经办
网点、农保业务员,负责新农保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新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服役年限视同为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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