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关于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按粤农试[2010]1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2011年根据参保人数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向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划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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