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本县城乡居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一)参保人员今后土地被征用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也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政府出资资金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一)《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实施办法》实施当年本县的平均缴费额(642元)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
(三)《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按上述第二项折算办法折算,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不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满60周岁后,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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