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老农保的参保缴费。
十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制度如何整合?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享受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整合:
(一)60周岁(含)以上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其养老保障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15元、270元、190元。缴费年限记为15年。
其中,待遇为315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215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270元的对象,7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7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为190元的对象,60元为基础养老金,30元为缴费年限养老金,100元为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60周岁(含)以上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即: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
(三)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养老保障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上述第(一)项方法重新计发待遇标准;二是也可选择退还原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不再享受原养老保障待遇,重新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愿选择:一是可选择继续享受原有生活补助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二是也可选择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障待遇如何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精减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寿老人补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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