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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57工养老保险补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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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填报申请审批表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兵团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之一: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2)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工、家属工等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材料索取途径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劳资科(社保所)提出要求。劳资科(社保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四)审批程序

  1、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团场(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师审核工作小组。

  2、师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采取师集中统一审批办法,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部门用章,统一批复(附人员名单),并上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将根据各师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监督,并对实际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

  3、各师审核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审核批复下达各团场和单位。各团场和单位审核领导小组接到师审批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费参保工作过程中,各师、团、单位审核领导小组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众对审查审批人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各级审核工作小组报告。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意见,并向实名反映情况的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审核批准纳入确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劳资科(社保所)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4、兵团直属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申报、审批手续,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程序办理,并直接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审批。

  第四条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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