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合条件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并从建账之日起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家庭、子女、亲戚、信贷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1.男女年满60周岁(以2009年底年龄为准)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少补缴1600元。
2、为帮助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减轻补费参保困难,允许在申报补费参保办理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生活补贴,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必须停发生活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补费时,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后,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
3、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试行办法》规定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账面上记发的养老金可以抵扣个人补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四)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至2011年12月31日前停发的生活补贴,可由团场(单位)代其足额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未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的,可由团场(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至2011年底。
(五)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时划归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集中管理。师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统计汇总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数,并在领取养老金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师财务部门。经师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当月月底前将资金如数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对此项资金要单独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养老金为月人均345元,其养老金水平未达到兵团最低养老金保证数400元(按自治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的90%计算),应统一按现有规定月人均400元计发。
(二)高龄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79周岁的,每月增发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发105元。
(三)调整与发放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纳入兵团“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抚恤待遇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
纳入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纳入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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