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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57工养老保险补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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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证,逾期未进行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试行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其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对已按兵团有关规定享受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活补贴。

  (二)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属五.七工、家属工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上报,由团(单位)审核工作小组甄别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师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批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三)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按规定参保补费,但其基本养老金只能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领取。

  (四)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费。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九条团场集体性质人员

  根据自愿的原则,团场集体性质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第四条规定计发养老金;对2009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如缴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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