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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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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下: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各县、区民政、残联部门负责辖区内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与各县、区社保部门做好衔接。

  (五)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象的年龄核定。

  (六)市、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参保人资料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各界资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第八条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每年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

  (三)社会捐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努力拓宽资金筹资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五保户、重度残疾(即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经残联评定为一至二级的)等特困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按本办法的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

  退伍军人回城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原军人养老保险的保费记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季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参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各级财政给予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应及时划入市、县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县(区)社会保险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是否享受补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视为中断缴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趸缴当年按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

  (一)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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