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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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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下: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养老保险补贴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东源县、源城区、龙川县、连平县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紫金县、和平县从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之日一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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