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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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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算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含缴费基数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确定,即每年1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核定问题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确认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工资指数才能记为1: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后参保缴费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其原有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此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按政策规定改制或转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改制或转制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实际缴费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招用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从自治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按其转入前(含转入当年)每年本人当年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与我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使用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其中原参保地实施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

  四、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企业职工,先按规定核准退休。如其本人自愿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之月止。缴费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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