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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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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七、关于缴费年限的计篡问题

  (一)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统一计算到月,整数年后余出月数统一化为年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大于0的往前进位,例如余出月数为4个月化为年单位,则为4除以12等于0.333年,进位为0.34年。

  (二)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帐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加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三)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

  (四)计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缴费年限为: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缴费年限加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年限。

  八、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问题

  一次或多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到达申领养老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桂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中断缴费当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全部年限后,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按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有中断缴费的人员计发其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按本条前款推算出中断缴费年份的办法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计发。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得再补缴和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九、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问题

  执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以下简称《月数表》)时,年龄满下一个档次不满上一个档次的,按下一个档次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例如:满40周岁未满41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4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依此类推。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40周岁以下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4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按《月数表》中退休年龄70岁的计发月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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