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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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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原未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乎均工资的100%为基数足额缴费的,可在本人达到申领养老金年龄前补足缴费。申领养老金后一律不予再补缴和重新计发养老金。

  (三)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98年6月前为18%;1998年7月后为20%。

  职工个人的补缴比例为:1991年11月至1996年6月为2%,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为3%,1997年为3.5%,1998年为4.5%,1999年为5%,2000年为5.5%.2001年为6%,2002年为6.5%,2003年为7%,2004年起按8%。

  (四)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参保人员对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异议的,应在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起1年内,由本人向单位提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参保单位确实少申报的,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重新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补缴所属期限之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符合(决定)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提供相关资科进行审核后方能办理补缴手续。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名册、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后才能办理补缴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不属于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灵活方式就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原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

  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采取往前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六、关于建立个人账户统-时间的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统一为1998年1月1日。

  按有关改制或转制政策规定改制或转制为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从按文件规定改制转制为企业之月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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