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过渡性调节金发放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纳入《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后与执行《决定》规定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对比。
十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不纳入新计发办法计算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不纳入新办法计算,但可继续列入老办法计算后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十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先办理退休手续才能申领养老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三、关于统一使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表格问题
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中,必须严格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如下表格:《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5年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补缴申报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表)、《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呈报表》、《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补发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补发已死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核定表》、《__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情况表》、《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详见附表)。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做好企业及参保人员参保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有关待遇申报审批等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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