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曾经在企业工作未参保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期,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唐人社发〔2011〕68号)。省、市文件规定:
一、参保人员条件
1.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二、参保补费规定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1执行。
2.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省49号文件附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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