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直管县(市)审核工作小组直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参保人办理纳统及待遇发放手续。
(二)自愿申请参保补缴人员办理参保纳统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据实填写相关表格:
1.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5.《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和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人员填写);
6.《唐山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五、其他
1.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现又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终止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49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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