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还有哪些规定?
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重度残疾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