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籍迁入我市时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参保登记时均应提供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经核查,外地迁入人员已享受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我市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是多少?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跨区(市)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后,户籍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年度集中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份,参保人员应最晚于每年3月31日缴费截止日前,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专用银行卡(折)。
十二、年度缴费档次如何变更?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变更年度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应于3月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办理一次性补缴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得变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