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发放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按规定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可继续发给养老金,但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八、关于多领、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处理
发现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担保人及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