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未完全办妥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要按新办法妥善办理基金转移。对2009年年底前,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参保)但未转移基金的返乡农民工等跨省就业参保人员,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新的转移办法,主动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及时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接续。
关键词·待遇享受
频繁流动者到哪儿领钱?
农民工流动性大,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后,最想知道的就是最后到哪儿领取养老金。
省社保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此特意举了个例,一名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广东、浙江、福建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到哪儿领养老金呢?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的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政府将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都能在合适的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只要是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没有退保的参保人员,都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该负责人说,但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年龄较大参保者设立临时账户
《办法》中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为何要对这部分参保者设立临时账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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