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市出台规定,经适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禁止新购经适房自行再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回购,回购后的住房继续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陈济生认为,长春市的做法和北京有些不同,“除了政府回购外,还可以卖给那些需要保障的对象;如果政府同意也能卖给一些特定的非保障对象。”
而这样,首先要规范保障房的流转渠道。
目前,长春的经适房,是以共有产权的方式,约束其随意流入商品市场。
长春市经适房“共有产权”的比例为:购房者80%,政府20%。经适房满5年后可以出售,但得购买那20%的政府产权。
“那房子可不是房主想卖给谁就能卖谁了,”陈济生说,这使得房主只能将房卖给下一个保障对象。
目前,以上海为代表的江浙沪一带,有许多城市都实行经适房共有产权模式。
至于具体效果如何,陈济生说,他也不知道,因为目前长春还没有满5年的经适房。
对骗购者惩罚偏轻
长春骗购者被查处仍能申请保障房,只是位于最末位;专家表示唯有严惩才能遏制骗购
目前,中国各省对“骗购”、“骗租”保障房的,通常采取的处理手段为: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数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部分人士认为,现有惩罚措施太轻、太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而长春市在惩罚骗租骗购的环节上,则更为柔和。
陈济生介绍,长春市住建部门采取了一种未明文规定的做法:对经审查出的有骗购、骗租行为的保障房申请者,如其继续申请下一轮保障房,则将其置入申请者的最末位,而非令其直接排除资格。
陈济生解释:“绝大部分的骗购、骗租者本身也是家庭有一定困难的人,判他们坐牢就有点过。当然,极其恶劣的,是应移交司法处理。”
相比之下,全国人大代表范谊的建议则要严厉很多。
今年两会期间,他建言,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
河北省开始严厉惩治骗购骗租者。
去年底,河北省出台管理办法,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管理办法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的人期盼《住房保障法》能早日出台。
3月15日,媒体援引接近住建部人士的话说,因时机不成熟,《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工作将推迟,代之以先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并下发公共租赁管理办法。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被视为利用保障房牟利的焦点领域,购置型保障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来源:新浪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