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三农”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下,“三农”问题却长期以来是我国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保障的设计,主要是面向城镇职工,广大的农村居民长期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了全面改革。但当时无论是“两个确保”,还是“三条保障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作重点仍然主要是在城镇。农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突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这块短板,新农合、农村低保、农村养老等一系列重大制度建设陆续出台。
新农合。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正式启动。
说到农村合作医疗,许多人不会陌生。它最早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伴随农业生产合作化诞生的一个新生事物。在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条件下,它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吃药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曾给予它很高评价,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但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少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濒临解体。
2003年开始实行的新农合,不是原来农村合作医疗的简单翻版。与过去相比,它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农民自发互助转变为由政府主导,由主要依靠个人缴纳和集体经济补贴转变为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由解决小伤小病转变为以“大病统筹”为主,由以村为单位转变为以县为单位统筹和管理。因此,它比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明显提高了保障水平,它第一次让政府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阳光普照到亿万农民。
截至2009年底,新农合已覆盖全国2716个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33亿人,参合率达94%。全国累计有16.5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大大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负担,再度成为世界瞩目的全球规模最大的单项社会保障项目。
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做出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通过这一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可以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养老。在传统观念里,养儿防老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限于国家的财力,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靠土地、家庭和集体组织解决,无法跟城镇职工一样享有社会化的养老保障。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特别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之后,这种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向“全民老有所养”目标迈进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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