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同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2009年2月,《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民工参保问题,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针对当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遇到的收入低、缴费难和流动性强、转移难等突出问题,《办法》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作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则。不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而且农民工个人也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从4%~8%的缴费比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比例。
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适应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当前参保人员流动性这一特点而探索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中央就曾提出,要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相对于市、县一级统筹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等问题,省级统筹的好处是可以在省一级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调剂费用,并统一计算基数与缴费比例,有利于维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进展并不理想,一段时间里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省市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大部分地区仍是市、县一级统筹。针对这种情况,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场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即便是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也依然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这对于改变以往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困难、退保频繁的不正常现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持续性和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挑战,新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十分深刻复杂的变化。2009年成为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这对正处于发展关键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它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更加凸显出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机遇,承担起历史使命,果敢作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进行一场深刻变革的重大决策。
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虽然我们面临着保增长的繁重任务,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方向不能动摇。必须坚持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八项重点工作中,中央突出强调了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包括重点抓好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加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对低收入群众的帮扶救助力度,继续搞好扶贫开发,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有序提升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们的消费意愿和能力、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不难看出,党中央把保持我国经济当前平稳较快发展和为长远发展营造良好条件有机结合起来的基本思路,与一些国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纷纷实行紧缩政策,削减社会福利,并由此引发游行、示威、罢工等种种社会矛盾明显不同,我国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进一步加大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中,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成为一项重要内容。仅以受冲击最为严峻的2009年为例,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就比上年增长了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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