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烟台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烟台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根据规定,出生时间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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