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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镇退休人员补缴社保可享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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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
  城镇户籍认定,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重点依据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以前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原始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等其它原始证明材料。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工作经历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社会保险关系认定,重点确认申报纳入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61周岁以上最多可减免1.5万元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三个档次。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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