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补缴人员最高每月可享受养老金601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全部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补缴纳入人员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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