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8300多万各类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2457万,占全国残疾人口总数的29.62%。由于身心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重度残疾人普遍存在生活自理能力差、社会参与程度低、生活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依赖性强、家庭经济和精神压力大等困难,其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扶贫弱、促公平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他们是社会保障不可缺失的重点人群。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他们在基本生活上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迫切要求。
一、工作与成效
近年来,为解决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广大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问题,国家积极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建设。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3月)等文件,对重度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特殊扶助作出相关的规定。
二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制度,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一些地方按照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广泛开展残疾人医疗、住房、教育、灾害等临时性救助。
三是提供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给予照顾和优惠。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国有93.5%的城镇残疾职工和74.5%的城镇残疾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有96%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两项制度的参保率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是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对重度残疾人广泛开展包括生活照料、职业康复、生活能力训练、文体娱乐、职业培训和辅助性就业等内容的日间照料、全托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2009—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6亿元专项资金,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
六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七是促进残疾人康复。逐步将残疾人特需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地区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的补贴力度,开展家居无障碍建设和个性化改造。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免费治疗和康复,解决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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