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市某私营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案
[案情]
申诉人:王某,某市某私营企业部门经理。
被申诉人:某市某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市某私营企业董事长。
某市某私营企业1999年2月1日经工商局批准成立,王某被该企业聘用为部门经理,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为某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年薪为3.6万元。又规定鉴于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故企业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基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王某对此未表示异议。1999年7月15日,王某提前一个月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8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20日,王某应聘到某电脑公司工作,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王某得知还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遂向某私营企业人事部询问。人事部经理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工资已包含了养老保险费,由王某自己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故王某的要求不合理。王某经向律师咨询得知,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企业必须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私营企业按规定补缴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得知,某私营企业成立后,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仲裁庭裁决如下:
(1)某私营企业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2)某私营企业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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