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实现底线公平具有关键意义
毋庸赘言,生命权力对每一个人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对生命有直接保护作用的因素是:卫生、保健和医疗。在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下,医疗被置于优先地位。研究证明,卫生对人的健康和寿命的影响最大而花费最小。其次是保健,也是花钱少而受益大。以预防为主,搞好公共卫生,对广大人群构成威胁的传染病、流行病、地方病等等就可以减少甚至消除;中华民族健身传统证明,只要具有良好的处世态度、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危害大规模群体的疾病,如糖尿病等“富贵病”和艾滋病等病症就可以避免。
这些都可以降低保护生命的社会成本。在卫生保健之后的手段才是医疗。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发达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只能依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从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几乎所有实行这项制度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出现巨大的赤字。发展中国家对此只能量力而行。目前,中国正在农村地区试行由中央、地方和个人三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早已开始实行的由政府出资的医疗救助制度,意图都是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在医疗方面守住公平的底线,让困难群体能够看得起病。
3.底线公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意义
底线公平对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思路都会发生相当的影响。例如,对于养老保障来说,一个老人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加上卫生保健和医疗救助,就可以获得最基本的社会保护,这是政府的责任。如果再有企业养老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以及有巨大发展余地的社会服务,并且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那么他就可以保障体面的老年生活。这后一方面,主要是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失业者来说,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加上卫生保健和医疗救助,就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如果辅以积极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社会互助,他就不仅可以获得体面的生活保障,还可以尽快重新就业。
仅从以上两个方面即可看出,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部有层次的关系,底线公平是基础层次,这是由政府来负责的。其他制度可以置于底线公平的基础之上,这是通过社会、个人并通常可以采取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前者属于雪中送炭,是必保的,硬性的;后者属于锦上添花,是灵活的,可调控的。这样,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内部结构,底线公平是这个结构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来发表的论文和著作中,提出了“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概念和制度框架,此后一直在不断完善这个制度设计,并在大连、延安和杭州等市分别作了相关的社会实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中国政府部门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赞扬。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如香港宣明会,在中国大陆建立了数十个扶贫和卫生医疗试验点,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底线公平概念并不限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其他制度如公共基础教育制度也是体现底线公平的重要制度。限于篇幅,这里暂不论及。
四、底线公平的作用和相关机制
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建立于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一方面,当时对于GDP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恰当比例关系并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福利支出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因而它们不是寻找社会保障的底线,而是在不断冲击高线,没有底线公平的概念,反而热衷于比富、夸富,造成社会保障水平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在政党竞选中,社会福利成为拉选票的手段,造成社会福利水平节节攀升。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要形成一种富有弹性的调节机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这种机制能起到激励作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它又能起到约束作用,以便把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底线公平正是形成这样一个调整机制的基础。
1.底线公平对调节幅度的影响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对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应占的比例、对税收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依据这些成果,我们可以比较科学地掌握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调节幅度。
从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20世纪50年代一般在6-10%之间,平均值接近8%;70年代中期在20%左右;80年代中期在20-30%之间,平均值在24%左右。(见下表)
据杨翠迎、何文炯分析,20世纪50、60年代,欧洲各国社会保障水平与GDP的比重在10%及其以内时,失业率较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经济处于繁荣稳定状态。到70年代,当社会保障水平所占比重在20%及以上时,各国普遍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失业人口增多、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者积极性锐减等问题,发生了社会保障危机。这样看来,10%应为社会保障(占GDP)的适当水平。此说不管准确与否,总算是一种规律性的认识,应予重视。但各国发展情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以欧洲国家来说,10%的水平仅存在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而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以后,经济发展速度普遍较慢,社会保障水平已稳定在20-30%之间。尽管此时普遍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比重已不可能回落到10%左右了。那么,在工业化完成以后的适宜水平应该是多少?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应该存在一个社会保障的适宜性水平,但在工业化发展时期和工业化完成以后,这个水平可能差别很大。
引入底线公平概念有可能改善这种情况。底线公平所关涉到的社会保障支出是社会保障总支出的一部分,这部分支出有什么特点呢?主要是比较稳定。低保水平虽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但既然是最低生活保障,它的水平波动主要受物价因素影响,提高的幅度应该是很有限的,否则就不是最低生活保障了。不管经济水平多高多快,得大病重病的人数总是有限的,这个比例不太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它不同于门诊医疗,门诊医疗中的许多所谓富贵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有明显增长的。所以比较而言,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虽也与经济水平相关,但相关性不够灵敏、不够直接,因而比较稳定。可预测、可控制性也就较强。从理论上说,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计算上不应有太大的困难,只是因为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还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空白。因此,对这部分支出我们只能去估计,而拿不出实际的数据。
穆怀中按照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了适度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
2.底线公平与对社会保障增长速度的调控
与社会保障的增长幅度相区别,社会保障的增长速度的调节也有特殊的困难。通常总是讲,社会保障的增长率要与经济发展的增长率相一致。但实际上却往往正好相反:当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时,失业率就低,公众的预期就好,投资于扩大再生产的回报率就高,因而社会保障的增长反而较慢;越是当经济增长缓慢时,失业问题可能越严重,或者有严重的通货膨胀,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趋于强烈,政府为了稳定社会,可能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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