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2.5=1685.30×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99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400元/年(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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