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上述第(一)点办法执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1、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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