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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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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以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以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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