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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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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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