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余党〔2009〕9号)精神,建立可持续、前后衔接、相互转换的养老保险(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参保人员按年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额按补缴时的标准确定。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的和一次性补缴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转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余劳社老〔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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