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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养老保险政策转换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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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姚市养老保险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主要规定了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等的转换衔接办法。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现中断缴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平均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后有余额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其他规定

  (一)上述规定,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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