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现中断缴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平均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后有余额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其他规定
(一)上述规定,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