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基本养老保险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年限和中断补缴的年限按申请补缴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标准确定,补缴后按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补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农民养老保障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的时间确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且不选择延缴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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