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一万步说,将事故算在新保险合同期内,那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续保时也应该将这个情况告知投保人,但是续保时人保并没有告诉我,他们没有履行该条款的告知义务,不知监管部门是怎么要求各保险公司的?
五、如果该情况算在续保合同内,那保险条款是否该改动一下?至少保险期限应改为“××年××月××日××时起至续保合同续签之日止”。
六、同一辆车同样的事故次数,人保就算2次事故,而其他保险公司得按照4次事故,由于保费相差很大,逼迫车主只能购买原保险公司的保险,这对其他保险公司公平吗?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这种情况是不是保险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
针对吴先生的多方面质疑,上述人保车险部工作人员仅表示,提前交纳下一年度保费对于投保人来说不会吃亏,因为保险合同是按照合同上载明的时间生效或失效,相邻两年度的保险合同时间上是承接的,并不会出现因为提前交费而导致上一年度保险提前失效的情况。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