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厦门市部分被征地人员先后参加多个险种带来的问题,新政策也有了解决方法。《意见》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厦门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且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其按照厦门户籍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包含经个人补缴统筹差后的原按外来员工标准参保缴费年限。
徐翔指出,这部分被征地人员,新规定在其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时,允许其通过个人补缴统筹差的方式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关系转入厦年限不足者可补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此外,针对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且确定厦门为待遇领取地(不含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新政策规定: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新政策规定,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足10年后,其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月13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为四类人群办理养老保险带来了福音。
据介绍,近年来,厦门市人社局及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处理有关养老保险工作时遇到了一些较具体的问题。《意见》的出台,旨在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为大家解决问题。《意见》中提及的四类人群,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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