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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规 解决四类人群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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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厦门市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中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厦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月13日,导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意见》共涉及四类人员。调整后这四类人员,就可以顺利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决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厦门市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厦门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到厦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简单地说,满足以上条件的人群,可在补缴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人员]

  参保年限可合并

  问题:在厦门市有这样一类人群,在“村改居”后,参保的险种由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变为城镇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而被征地后又参加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但在合并计算退休待遇时,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法合并计算。

  解决办法:《意见》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厦门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且选择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其按照厦门市户籍人员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包含经个人补缴统筹差额后的原按外来员工标准参保缴费年限。

  简单地说,只要补缴统筹差额,被征地人员原本参加的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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