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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规 解决四类人群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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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厦门市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中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厦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月13日,导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意见》共涉及四类人员。调整后这四类人员,就可以顺利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系转入厦门市]

  补缴差额即可

  问题:原本,异地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厦门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0年但不足15年的,由于补缴的办法不明确而无法操作。

  解决办法: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市且确定厦门市为待遇领取地(不含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属原固定工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不延长缴费的,可转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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