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制度参保人员如何与新制度并轨?
答:根据省、宁波市文件要求,为了实现我市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宁波市规定的新制度,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了如下并轨办法:
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宁波市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要求退出原制度养老的,允许退还其个人帐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轨办法享受待遇或选择参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体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年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二类是满55周岁--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员,继续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三类是未满60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参照上述人员办法计算养老待遇。选择参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到新制度,如本人有要求的,也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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