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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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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迄今仍处于地区分割统筹状态,法定的国家统一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已沦为地方性制度,其带来的缴费负担不公、责任分担失衡、基金余缺并存、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基金贬值风险持续积累等一系列问题,既损害了制度自身应有的公平性与互济性,也使统账结合模式被严重扭曲,并危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2007年1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省级统筹是指在制度政策、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办法、基金使用、基金预算、业务规程六个方面实现省级统一,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省一级统收统支。由于执行中困难重重,上述目标迄今仍未实现。

  从目前调查得到的情况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处于地区分割统筹状态。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青海、西藏等7省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区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还未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依然分散在市、县一级,地区分割统筹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性变化。

  由上可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割统筹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其中既有整个改革事业的渐进性的影响,也受到了制度自身的转轨成本、改革路径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特别是1995年推行统账结合模式时允许各地自行选择或设计方案,更使其从统一的国家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地区性制度安排。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割统筹的不良效应

  从调查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处于地区分割统筹状态的效应是不良的,它严重地扭曲了制度实践的正常路径并危及着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地区分割统筹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负担畸重畸轻,损害了制度公平与市场竞争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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