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个人账户管理
1.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为每一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员可向市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2.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参保补贴资金及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利息;其他资助收入及利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结算一次利息。
4.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和退保。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可以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全部退还给个人。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参保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留存在财政基金专户。
7.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多领取的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四条养老金待遇
1.享受新型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应年满60周岁,按规定
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已享受原新农保20元政府补贴的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保险及原新农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户籍在本市内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须按年缴费,缴费年限至少达15年,未按时缴费的,到达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自《办法》实施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为当年缴费档次上限或以上档次,补缴部分政府财政不给予参保补贴,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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