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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农村新养老保险和社保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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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江都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通过。本文,小编会就此方面介绍相关知识要点。

  2.原新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月60元执行。已享受20元政府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为其自然过渡,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个人账户金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经按原新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基础养老金为《办法》规定的每月60元,待其年满60周岁时养老待遇按《办法》执行。

  3.凡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自愿,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为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并按参加农保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新型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金管理与监督

  1.农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养老保险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农保经办机构要在年初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和月度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月将所需基金全额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3.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农保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报,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4.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型农保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各镇劳动保障所和农保专干具体负责本镇新型农保业务工作。

  第七条附则

  1.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趸缴或补缴截止期限均为2010年12月31日。

  2.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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