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础养老金发放程序。符合本条第3项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应填写《江都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基础养老金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公示、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报市新型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于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6.基础养老金停发情况。本人未缴费,依照本条第3项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其配偶及有赡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将停发其基础养老金,待补缴后方可继续享受,停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7.享受新型农保待遇人员(包括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每年6月30日前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登记备案,未及时备案者,于次月停发其养老金待遇,待其出具生存证明后补发待遇。
第五条与以前制度的衔接
1.老农保参保人员的过渡衔接。
《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过渡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增发至60元,原个人账户待遇不变。老农保参保人可自愿选择补缴,提高个人账户领取标准。
《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满60周岁时,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老农保待遇,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
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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