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自此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再没变动。由于投资受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38万亿元,两者合计3.56万亿元,这意味着每跑输CPI1个百分点,将面临350多亿元的潜在损失,且贬值风险随
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而逐年增大。2015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投资管理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的精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1年至2014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8.36%,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2.42%)5.94个百分点。2007年至2014年末,企业年金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7.87%,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3.21%)4.66个百分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成功运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提供了宝贵参考。本文尝试将《投资管理办法》和我国现有
养老金投资政策进行比较,以从这个角度来对《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管理方式:信托管理模式,集中投资运营
根据《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更多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都是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都是由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受托机构,而企业年金基金无论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还是法人受托模式,都是由市场机构承担受托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基金投资采取受托机构直接投资与外部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