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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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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为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原则上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为平稳试点,各设区市要在已经承办了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省级分公司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

  4、省级分公司及所辖承办地区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新闻报道;

  6、具备覆盖统筹地区的、功能完备的专项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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