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一年度内均有缴费的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乘以130元/年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比值(向上取整)乘以130元/年记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按上述办法调整后,余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
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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