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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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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可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人员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增发养老待遇,增发养老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停止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各城区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保人员信息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做好退保、转换衔接等工作。

  已按月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已核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并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留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先行列支。1949年12月31日后出生未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费用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尚未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时不满1年按1年计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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